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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圣思园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07


案例简介:

“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圣思园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1047号

【基本案情】

山东种子公司是“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山东种子公司以寿光蔬菜种业公司、圣思园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包装标注有“鲁葫1号”品种名称的西葫芦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品种的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鲁葫1号”,在品种名称位置亦标注了相同字样,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判决寿光蔬菜种业公司与圣思园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分别赔偿50万元与3000元。寿光蔬菜种业公司、圣思园种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在其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鲁葫1号”的行为是对其注册商标“鲁葫”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寿光蔬菜种业公司在品种名称的标注中使用“鲁葫1号”,以及将其注册商标“鲁葫”不规范使用为“鲁葫1号”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向商品来源。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关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