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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富111”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3-04-24


案例简介:

原告:烟台市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松立公司)

被告:山东万林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林公司)

【案情摘要】松立公司培育的“烟富111”苹果苗木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松立公司发现万林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烟富111”苹果苗木。松立公司认为万林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松立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万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但该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不同。松立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烟富111”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万林公司使用“烟富111”作为商品名称推广、销售苹果苗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松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名称保护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对获得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名称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通用名称进行了准确区分,明确了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并非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本案的裁判,厘清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人的权利范围,有效制止了品种登记人的权利滥用,维护了种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韩素华、人民陪审员赵洪修、人民陪审员牟恕娴,法官助理陈辉,书记员于仪。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赵有芹,书记员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