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案
发布时间:2023-04-24
案例简介:
原告:许某凤
被告:济南永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永丰公司)
【案情摘要】许某凤系“YF3240”及其亲本(即母本“XA1237”、父本“X15673”)三个玉米品种的育种人。2012年,许某凤与永丰公司签署《玉米新品种参试协议》,约定永丰公司负责“YF3240”的山东省区域试验。2016年,永丰公司申请“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4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因许某凤异议,中止对涉案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程序。许某凤请求法院判令“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于许某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涉案品种系“YF3240”杂交种的亲本,生产“YF3240”杂交种繁殖材料时确需用到两涉案品种,但许某凤作为育种人向永丰公司提供两涉案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仅表明其允许永丰公司在杂交种“YF3240”的品种审定、品种权申请等行政程序中将两涉案品种作为该杂交种的亲本予以使用,许某凤的上述许可使用行为限定了使用场景和使用目的,并不能推定许某凤同意将两涉案品种的品种权或申请权转让给永丰公司。法院判决“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许某凤。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育种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典型案件。法院明确了育种人为杂交种品种审定等目的交付亲本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其同意转让该亲本的品种权或申请权。本案的裁判,准确界定了杂交种及其亲本品种权的关系,为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构筑起法律保护屏障,有效激励育种创新。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张正良、法官庄辛晓,书记员贺甜甜。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岑宏宇、法官陈瑞子、法官佘朝阳,法官助理刘白宇,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