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3-04-24
案例简介:
原告: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
被告: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博盛公司)、汤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系“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权人。德瑞特公司从汤某处购买了由博盛公司生产的“博盛99”黄瓜种子,并委托检测公司进行了DNA谱带数据对比鉴定,结论为“博盛99”与“德瑞特79”黄瓜种子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疑同品种。德瑞特公司认为博盛公司、汤某生产销售“博盛99”黄瓜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博盛公司、汤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瑞特公司的检测鉴定系单方委托,其检测过程和检验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依法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了植物品种田间对比鉴定,对比结果为经1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49个测试性状(《黄瓜测试指南》中共有50个基本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无明显差异。因博盛公司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故应认定两者为同一品种。法院判决博盛公司、汤某停止侵权,博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根据检测鉴定意见转移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难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虽然对50个基本性状中的性状35“果实:表面斑块分布”未予测试,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对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性状35存在差异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裁判,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加大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破解“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军生、法官李现光、法官吴峰,书记员许英琪。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潘才敏、法官邓卓,法官助理郑大地,书记员李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