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益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3-05-07
案例简介:
合农(种子)罚〔2020〕1号 | 安徽天益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 安徽天益丰种业有限公司 | 葛国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当事人涉案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为盐糯12,但检测结果与盐糯12品种不符,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该条款,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事实清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区B座22楼)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