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农(种子)罚〔2020〕3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案例简介:
〔2020〕3号 | 合肥市高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 合肥市高丰种子有限公司 | 韦俊顺 |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没有标注品种名称,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标签。” 特三矮2号,2009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6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区B座22楼)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