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农(种子)罚〔2020〕4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案例简介:
合肥市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案 | 合肥市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王宇哲 | 当事人共计购入涉案水稻种子矮秀占120袋,销售收入2176元,无销售单据的8袋涉案种子按当事人销售均价19元每袋计算货值金额为152元,合计货值金额2328元。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2176元。当事人推广、销售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区B座22楼)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