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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13963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案例简介:

江苏苏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长雨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江苏农科院)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6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农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专利(即名称为“一种利用两系法培育亚种间杂交稻组合的方法”、专利号为9811××××.4的发明专利)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应为植物新品种保护范畴。(二)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只限定了赤霉素的质量,而没有限定该等质量的赤霉素的使用面积进而无法确定实际喷施浓度,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规范。(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及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相应的证据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苏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苏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