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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YA8201”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 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789 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1 知民初 106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 因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与云南 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未经许可利用 玉米授权品种“YA8201”生产杂交品种“金禾 880”侵害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 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为玉米“YA8201”,品种权授 权日为 2010 年 1 月 1 日,品种权号为 CNA20060204.7,品 种权人为雅玉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雅玉公司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 到,金禾公司为玉米“金禾 880”云南品种审定的申请者和育 种者,于 2013 年在云南省用母本“LSC107”和授权品种父本 “YA8201”配制杂交组合;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累计有 458 条生产经营备案信息,涉及种子数量为 76549.5 公斤;全国种子市场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显示,规 格为 1 公斤/袋的“金禾 880”种子价格为 55 元,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2021 年 3 月 25 日, 雅玉公司向被告发告知函,要求协商涉案授权品种使用问 题。2021 年 4 月 9 日,瑞禾公司复函,称其与金禾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签订《杂交玉米新品种合作协议》,愿意 配合调查取证。该协议规定金禾公司对“金禾 880”“金禾玉 618”(另案处理)享有知识产权,瑞禾公司需协助其办理生 产经营备案手续,并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委托书等备案资料,向瑞禾公司支付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年度的品种管理费 60000 元。

一审庭审中,金禾公司抗辩“金禾 880”的亲本“YA8201” 与涉案授权品种“YA8201”系名称相同,品种不同。一审法院 要求其承担证明二者不是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金禾公司申 请法院对上述品种进行鉴定。雅玉公司提交了从云南省种子 管理站调取的“金禾 880”审定申请表。申请表记载,“金禾 880”的亲本“YA8201”由雅玉公司选育,2011 年由金禾公司 引入。考虑到上述信息由金禾公司填写,并承诺保证信息的 真实,一审法院驳回金禾公司的鉴定申请。瑞禾公司申请追加“金禾 880”的实际生产者垦丰公司为共同被告,雅玉公司不同意追加。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金禾公司以“YA8201” 为亲本生产、销售“金禾 880”的行为侵害了雅玉公司的植物 新品种权;瑞禾公司在金禾公司生产、销售“金禾 880”的过 程中,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借给金禾公司, 构成帮助侵权;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垦丰公司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雅玉公司有权选择不向垦丰公司主张权利;综合考虑“金禾 880”原始批发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的差异, 金禾公司所支出的亲本种子、生产费用、运输成本、人工等 费用,按照亲本“YA8201”对繁育“金禾 880”有 50%的贡献率 计算,确定侵权赔偿额为 228448.5 元;考虑金禾公司借用瑞 禾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续、大量生产、销 售“金禾 880”,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不诚信,对金禾公司适 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金禾公司、瑞禾公司停止 生产、销售“金禾 880”,支付侵权损失 456897 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雅玉公司认为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有误,金禾公司认为“金 禾 880”使用的是“YA8201”的变异株作为亲本,与涉案授权 品种为不同品种,不构成侵权,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雅玉公 司提交 2022 年 1 月 8 日“金禾 880”玉米种子销售凭证以及鼎 程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证明原审判决 后,金禾公司借用鼎程公司生产资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考虑到金禾公司坚持其使用的是“YA8201”的变异株,要求进行 DNA 鉴定, 二审法院向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确认金禾公司在“金禾 880”品种审定时没有提交母、父本的 DNA 指纹信息或母、父本的种子标准样品,且在金禾公司无法提交其他对照样品用于鉴定情况下,认为金禾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不具备鉴定条件,同时确认金禾公司一审时没有提出利 用“YA8201”变异株选育“金禾 880”这一理由,且云南品种审 定申请表已记载以雅玉公司的“YA8201”作为亲本选育“金禾 880”的事实,一审法院不准许鉴定申请,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应适用 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相 关规定,争议焦点为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金禾公司为商业目的将“YA8201”重复使用于生产“金禾 880”,构成对涉案授权品种“YA8201”的品种权的侵害,瑞禾公司出借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中获利,构成帮助侵权。考虑到金禾公司申请“金禾 880”云南品种审定时知道 “YA8201”为雅玉公司选育并获品种权保护,并借用瑞禾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金禾 880”,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 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形, 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支持雅玉公司主张适用一倍 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由于金禾公 司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获利情况,构成举证妨碍, 应承担举证妨碍的相应后果。一审法院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中“金禾 880”相关备案信息为依据,认定“金禾 880”的生产经营数量为76549.5公斤,并无不当;按照雅玉公司主张的“金禾 880”利润为每公斤 20 元,且考虑“金禾 880”的母本“LSC107”也为受保护品种,确定“YA8201”对“金禾 880”玉米 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 50%,确认金禾公司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25 日因生产经营“金禾 880”而侵害雅玉公司“YA8201”品 种权的侵权获利为 761495 元,同时支付一倍惩罚性赔偿金, 共计赔偿雅玉公司 1522990 元。二审判定金禾公司赔偿雅玉公司经济损失 1522990 元,瑞禾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故意侵犯植 物新品种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也列入 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故意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适用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除 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以外,涉及重复 侵权,以侵权为业,伪造品种权证书,无标识标签销售,无证生产经营,不正当手段获得、伪造、变造、变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并可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本案中以“合作”为名实为“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侵 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且涉案证据充分表明被控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被控侵权人抗辩租借 其他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行业通行做法。审理法院对本案被控侵权人判定一倍惩罚性赔偿,共计二倍的赔偿数额,对上述所谓的“通行做法”提出了严重警示。

同时,涉案授权品种权利人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所 载生产经营备案信息,以及被控侵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 上申报系统数据,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在被控侵权人 拒不提供生产经营数量及价格的情况下,审理法院依法参考 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合理扣除相应的各类成本,并 结合授权亲本品种在杂交品种生产经营中的贡献率,判定了 赔偿数额,为参照侵权所获得利益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了 借鉴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