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美香占 2 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水稻新品种“美香占 2 号”品种权案〔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韶农(种子)罚〔2022〕01 号)〕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水稻新品种“美香占 2 号”,授权日为 2010 年 9 月 1 日,品种权号为 CNA20060475.9,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2022 年 6 月 7 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韶关 农业局”)接到举报,南雄市顺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顺康米业”)、南雄市粤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斌米业”)未经许可销售“美香占”水稻种子。6 月 9 日,韶 关农业局对上述两个公司进行突检取证,未发现粤斌米业有 被控侵权种子,发现顺康米业库房中有标为“美香占”的水稻 种子 1262 包,共计 3787 斤。顺康米业现场指认上述种子购 于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米业”), 自己种植使用,没有对外销售。韶关农业局对该批种子进行 证据保存。经溯源了解,金友米业所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 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均已超期,在生产、 经营许可超期的情况下,仍非法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委托 印刷厂印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袋。6 月 10 日,韶关农 业局依法立案,6 月 15 日扣押顺康米业库房“美香占”水稻种 子,6 月 30 日现场调查金友米业仓库,扣押未包装“美香占” 种子 42 袋(共计 2784 斤)和“美香占”种子空包装袋 3400 个。金友米业承认 2022 年共计生产“美香占”种子 20150 斤, 除杂质入库 18010 斤,已分销出库 15226 斤。7 月 13 日,韶 关农业局对上述扣押的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农业农村部植 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与“美香占 2 号”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韶关农业局认为,2021 年以来金友米业无证生产经营“美香占2号”货值金额达63035元, 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韶关市公安局办理,后转南雄市公安局办理,因销售的“美香占”种子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 按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办理。
韶关农业局查明,金友米业未再次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共计“美香占”种子 18010 斤, 分销出库 15226 斤,未回收货款,无实质违法所得;销售种 子的标签内容无批准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虚无、无种子 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韶关农业局认为, 上述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 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构成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销 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及侵害“美香占 2 号”品种权行为。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侵害品种权的,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针对上述多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 款数额高的规定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进行处罚。考虑到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 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重处罚应 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农业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 63035 元的 6 倍, 罚款 378210 元,并责令停止侵权,没收 6571 斤种子及种子 包装袋 3400 个。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其他种子违法行为竞合 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经常与其他涉种违法行为相竞合,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追究法律责 任需要多重辨析。本案在违法行为出现竞合时,依据《行政 处罚法》和地方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进行了从重处理,对打击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行政执法机关后续处理竞合性违法 行为也具有参考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成本是 巨大的,除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剥夺法定代表 人、主管人员一定年限的从业资格,同时不影响权利人继续 要求民事赔偿。种业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合法 途径实现合作共赢,不断提升生产、经营专业能力,从而推 动种业不断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