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奥黛丽”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济南阳光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辣椒新品种“奥黛丽”品种权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济农(种子)罚〔2021〕6 号)〕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辣椒新品种“奥黛丽”,授权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品种权号为 CNA20100522.3,品种权人为先正达种 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公司”)。
2021 年 8 月 24 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济 南农业局”)接到先正达公司投诉,济南裕丰种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奥黛丽” 种苗,侵害先正达公司品种权。2021 年 8 月 26 日,济南农 业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裕丰公司并不存在,涉嫌侵权 主体实为济南阳光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润土公司”),现场发现该公司 1 号棚内存放着涉嫌侵权的 辣椒品种“奥黛丽”种苗 13.15 万株。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 品种测试中心检验,确认涉案品种和“奥黛丽”为近似品种。阳光润土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进一步溯源,济南农业局确定阳光润土公司共有 13.2 万株“奥黛丽”种苗。其中,5 万株嫁接种来源合法,购于寿光市先正达种子有限公司,种植于济南海创农庄;8.2 万株 29 未嫁接“奥黛丽”辣椒种苗合法来源证据不足,货值共计 6610 元,违法所得共计 6610 元(其中,7.64 万株计划种植于商河县裕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因暴雨导致大棚垮塌未定植;5600 株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销售 500 株、违法所得 1000 元,2021 年 9 月 1 日销售 2600 株、违法所得 2860 元,2021 年 9 月 2 日销售 2500 株、违法所得 2750 元)。
济南农业局认为阳光润土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 7.64 万株辣椒种苗、销售 5600 株辣椒种苗,侵害了先正达公司 的品种权。2021 年 12 月 6 日,阳光润土公司对未定植 7.64 万株辣椒种苗进行灭活、填埋处理。根据 2015 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9)》第一款种子、食用菌第二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济南农业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6610 元,并处罚款 5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多方溯源,合理 界定品种权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农业行政执法机关 30 确认部分种苗购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的企业,该销售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相应种苗数量从被控侵权种苗数量中剔除;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处理,并处以违法所得近 8 倍的处罚,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领域所称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因被控侵权行 为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需停止侵权行为,但可免除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可合理减损被控侵权人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但与本案所指的合法来源即种植育种者许可的 授权品种,在本质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