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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欣优美”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安徽荃银高科瓜菜种子有限公司请求复审西瓜“欣优美” 驳回品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2022 年第 21 号复审决定〕

 

【案情摘要】 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西瓜品种“欣优美”,品种权申请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品种权申请号为 20181228.0,请求人 为安徽荃银高科瓜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

2021 年 5 月 17 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以下简称“品保办”)经审查认为,“欣优美”不具备新颖 性,驳回品种权申请。2021 年 8 月 7 日,请求人向农业农村 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复审 请求,理由是“欣优美”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材料中的 推广证明不足以证明该品种已商业推广,该品种具备新颖性,请求撤销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

复审委受理后,要求品保办进行前置审查。品保办向复 审委提交了 2020 年 10 月 28 日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 心调取的 28 份该品种推广应用证明材料。上述推广证明材 料是请求人在申请“欣优美”品种登记时提供的,部分推广应 用证明还盖有当地种子管理局等推广主管部门公章,请求人 对提供上述材料均承诺真实有效。推广证明材料显示, 35 2010—2017 年“欣优美”在浙江、湖南、安徽、贵州等省累计 推广面积 5 万余亩,并强调“欣优美”深受广大生产者和消费 者喜爱。

复审委审理认为,请求人自己提供的推广应用证明能够 证明“欣优美”在申请日 2018 年 4 月 18 日前,在中国境内经 其许可的销售推广已经超过一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维 持品保办原有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申请品种因推广销售多年丧失新颖性而被 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典型案例。根据 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新颖性主要是指申请 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 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 1 年;在境外,木本 或藤本植物未超过 6 年,其他植物未超过 4 年。

已推广应用多年的老品种由于丧失了新颖性,是无法获 得品种权保护的,本案请求人在申请品种登记时提供了大量 推广、销售的证明,表明申请品种在申请日前推广、销售已 超过 1 年以上。尽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表示提交的推广 销售证明属于试验示范推广,不是商业性推广或销售,后又 提供材料说明因新入职经办人员误将该新品种列入已推广 品种名单,致使该品种引种示范时间、累计推广面积与实际不符。但后续补充材料不足以否定原盖有种子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公章证明材料的法律效力,复审委驳回了其复审请求。

依据《种子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申 请品种登记的品种应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但针对 老品种登记,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如果能够提供品种已推广应 用的证明,可不提供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 报告。本案申请人在品种登记时提交的推广应用证明,成了 该品种在申请保护时丧失新颖性的证据。育种者应审慎对待 品种审定、登记、保护过程中提交的材料,秉承诚信原则, 避免对育种创新成果保护和应用造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