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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隆麦 28”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江苏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复审小麦“隆麦 28”品 种驳回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2022 年第 11 号复审决定〕

 

【案情摘要】 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小麦品种“隆麦 28”,品种权申请日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品种权申请号为 20160470.9,申请人 为江苏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0 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以下简称“品保办”)因“隆麦 28”不具备一致性,驳回品 种权申请。2020 年 4 月 2 日,江苏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请求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认为品保办不应当依据 编号为 2015QS0007A 的 DUS 测试报告否认“隆麦 28”的一致 性,该测试报告是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前,参加品种审 定区试时完成的,请求人要求采用申请保护时提交的“隆麦 28”标准样品重新进行 DUS 测试,判定“隆麦 28”是否具备一 致性。

复审委受理后,要求品保办进行前置审查。2020 年 5 月 27 日,品保办提交《复审前置审查意见》认为,考虑到申请 人在品种审定区试时通常提交的是生产用种,而品种保护要求提交的是原原种,生产用种和原原种可能在一致性上存在差异,建议提取申请品种保护的标准样品,重新安排 DUS 测试。

2021 年 10 月 26 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 分中心向复审委提交的“隆麦 28”植物新品种 DUS 测试报告 显示,在 1000 株该品种中,异形株为 16 株,判定不具备一 致性。复审委审理认为,根据重新测试结果,“隆麦 28”不具 备一致性,维持品保办原有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申请品种不具备一致性而被驳回品种权申 请的典型案例,同时涉及委托测试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通 常品保办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标准样品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 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进行 DUS 测试,判定申请品种是否 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为提升 DUS 测试效率,目前品保办对申请人自行委托上述测试机构进行的 DUS 测试 结果也予以认可。但由于委托测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委 托人提供的样品可能与标准样品不同,委托测试在申请保护 前开展,已知品种不够全面等问题。申请人对测试结论有异 议并有合理理由的,可向品保办说明情况请求重新测试,也 可在收到《实质审查驳回决定通知书》后,向复审委请求复 审。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复审程序请求重新进行 DUS 测试, 复审委考虑到请求事项的合理性,重新安排了 DUS 测试, 保障了品种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