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9
案例简介: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4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46144Q。
法定代表人:张志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北集坡办事处季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R57R643。
法定代表人:季德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季德港,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北集坡办事处季家庄村5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7********。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季德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季德港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泰安市乐农苗木有限公司、季德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季德港银行存款527元。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季德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23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审 判 员 陈克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白雯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