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案例简介: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4号
【基本案情】
原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森马铃薯公司);
被告:唐成。
2019年1月31日,农业部授予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50513.9。希森马铃薯公司接消费者举报,唐成私自以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且未提供任何合法的经营手续。后经向广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务大队举报,广汉市公安局将唐成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查封保存。将封存的样品送至河南华城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希森马铃薯公司认为,唐成未经希森马铃薯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侵害了希森马铃薯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针对马铃薯种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唐成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马铃薯种子系从希森马铃薯公司合法购进,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影响范围、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被诉侵权种子的价格等因素,判令唐成立即停止销售与“希森6号”品种权相同的种子,并赔偿希森马铃薯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如何判断被告的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的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标准综合予以判断。具体可以考量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份,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以及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从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到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进行认定。我省系农业大省,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关乎农业效益、农村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产业兴农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