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郎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18
案例简介:
【案例索引】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301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众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
被告:四川郎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霖公司)。
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清华深圳龙岗研究所(以下简称龙岗研究所)系涉案水稻品种“深两优5814”的品种权人。湖南亚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经龙岗研究所授权持有涉案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袁氏种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氏种业公司)经龙岗研究所授权持有涉案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得授权范围不包括四川省成都市,有效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2017年8月22日,众望公司与亚华公司签订《杂交水稻种子深两优5814销售协议书》,约定众望公司向亚华公司申请在四川省行政区、陕西省汉中市内独家享有涉案品种的销售权。郎霖公司于2018年1月、3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销售了品种名称为“深两优5814”的被诉侵权种子,该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袁氏种业公司。双方一致认可郎霖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品种为同一品种。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氏种业公司经涉案品种权人许可,有权对该品种进行生产经营。由于郎霖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系从袁氏种业公司处合法购进并进行二次转售,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本身并非侵权种子,而是获得品种权人授权的种子,被诉侵权种子在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生产、销售并进入市场流通后,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已经用尽,故郎霖公司的被诉行为并不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合同关于销售地域范围的约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众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众望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