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索”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案例简介:
案件溯源:
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
被告:寿光市富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泽公司)、张某
案情摘要:先正达公司系辣椒新品种“玛索”的品种权人。先正达公司发现富泽公司、张某在市场上宣传、销售的辣椒品种“红盾新一代”种子、种苗与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张某系富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正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认可富泽公司生产、销售了“红盾新一代”辣椒种子,并认可富泽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盾新一代”辣椒种子与原告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辣椒品种是同一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富泽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张某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富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富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更改名称后生产销售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在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并承认其销售产品与原告产品是同一品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厘清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规范了种子流转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