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案例简介:
案件溯源:
原告: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
被告:寿光市尚胜种苗有限公司(简称尚胜公司)、刘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系甜瓜新品种“博洋9”的品种权人。德瑞特公司发现尚胜公司未经其授权繁殖、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博洋9”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授权后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尚胜公司实际销售“博洋9”种苗,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号中多次发布出售或嫁接“博洋9”种苗的信息,该行为从涉案品种临时保护期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构成侵权,因尚胜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作为个人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尚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尚胜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6900元,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权利人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被诉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权利人对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均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计算处理。该案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其宣传与销售中使用的种苗名称与原告授权种苗相同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分别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数额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保障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提醒种苗从业者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生产经营销售的各个环节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断规范业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