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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莱德1号”番茄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案例简介:

案件溯源:

原告:纽内姆(北京)种子有限公司(简称纽内姆公司)

被告:伽南农业科技(寿光)有限公司(简称伽南农业公司)

 

案情摘要:纽内姆公司系番茄新品种“喜莱德1号”的品种权人。纽内姆公司发现伽南农业公司在其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伽南农业公司向其支付临时保护期内的番茄新品种使用费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纽内姆公司对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在临时保护期内追偿的权利,伽南农业公司在涉案品种临时保护期期间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以商业为目的销售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判决伽南农业公司向纽内姆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高产优质的植物新品种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在未被正式授权前,如被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繁殖,会极大损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农业的长远发展。该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典型案件,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该案判决有效保障了品种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