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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高达339万元!多起种子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1-10


案例简介:

01

分装销售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标的额达400余万元

【基本案情】某农科院取得某小麦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某农资中心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某小麦种子用白皮袋进行分装销售。原告在法院陆续起诉了十起该小麦品种侵权纠纷关联案件,标的额达400余万元。法院充分考虑种业销售特点,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研判,审慎作出第一份示范判决,认定被告在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分装销售被诉种子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作出后,法官与其余九起案件当事人深入沟通,以一案作示范,既讲情理又讲法理,最终各被告均自愿接受赔偿方案。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保护无小事。 济南中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审理侵犯某小麦植物新品种权案,对未经品种权人同意私自分装销售种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 同时本案采取“首案示范+类案调解”的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行为导向的前提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种子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做到了胜败皆明、案结事了。

02

生产、销售伪劣花生种子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8万元

近日,一起由平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宣判,被告人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

2023年2月,农户吴某经人介绍,来到盛某的种子店购买花生种子。看到盛某店里优惠力度较大,吴某自己买了花生种子后,还介绍亲友购买了盛某销售的花生种子。

“这批种子播下后,农户们发现,花生苗出现了高矮不齐、成熟度不一、品种杂的现象。”2023年3月,焦急万分的农户们向对口帮扶走访的平舆县检察院检察官反映情况。仔细查看农户家留存的种子后,检察官发现农户们购买的种子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国家审批文号。这时,农户们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假种子。2023年3月13日,检察官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平舆县检察院派出业务骨干,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备耕期间,盛某在未获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从粮贩及群众手中购买白包带壳花生果,冒用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等名称,在租赁的仓库中将这些花生种子包装加工成市场畅销的花生种子进行销售。经平舆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盛某生产、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

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核查涉案金额、查清赃物去向、厘清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及时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征集被害人线索,确定被害人群体、涉案田亩,确保后续财物追缴和理赔工作顺利进行。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至平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办案检察官多次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在多方努力下,盛某主动认罪认罚,退赔23万余元,赔偿了农户损失。

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盛某提起公诉,平舆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盛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03

卖散装假种子被判七年

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澄江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各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由二被告人共同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产损失587049元。

 

澄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应澄江市李某某等7农户播种“凌西一寸”蚕豆的需求,杨某某到四川省简阳市向钟某某、张某某订购蚕豆3.5吨,杨某某、姜某某将其中1950公斤无标识散装蚕豆以“凌西一寸”种子品种按45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等7户农户播种,姜某某收取农户预付款48750元并与农户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李某某等7户农户共种植该“凌西一寸”种子443.55亩,播种后发现部分植株开花及果实异常、产量减少,给种植农户共计造成生产损失达733813元(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并扣减已取得收益部分)。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销售的1950公斤蚕豆种子为假种子。

 

澄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733813元,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他人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是无标签散装种子仍大量购买,且未合理鉴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造成他人生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本院认定七被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由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承担。针对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经济损失测算报告》、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种植户自行主张的三种损失主张,结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澄江法院充分考虑纠纷田块与对照地块“立地条件”及播种时间、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平均亩产值、市场单价、已得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量刑过重,将考虑上诉。

04

某种子开发经销部经营劣种子

被处罚款1932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宁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相关部门线索移送函,一种粮大户在宁远县某种子开发经销部购买的600kg桃秀优美珍杂交水稻种子出芽率不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进行扦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净度为99.6%,发芽率为65%,水分为12.5%,根据GB4401.1-2008,判定该样品的净度、水分检测指标符合要求,发芽率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为劣种子。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杂交水稻种子共计600kg,召回140kg,获销售收入32200元。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召回种子140kg,没收违法所得32200元,并罚款193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经营发芽率不合格的水稻杂交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给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是农业执法部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责。

该案件发生在春耕生产和“湘剑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的关键时段,执法机关及时介入,在该县范围内开展大量调查和走访,迅速确定了劣水稻种子的销售范围,防止劣种子的扩散。 在处理该案件时,及时组织当事人和种粮户积极调解,挽回了种粮户的损失,化解了矛盾,并通过充分教育和惩戒经销商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很好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稻种子

被处罚款40000元

2023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堆放名称为金粳787水稻种子410袋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装袋121个。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金粳787水稻种子10475斤,剩余10250斤,销售新科稻31水稻种子2000斤。违法经营额共计2849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货合同票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7月3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粳787水稻种子410袋共计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装袋121个,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揭阳市某种子店非法经营种子案

涉案金额约339.225万元

2023年6月10日下午3时,根据举报线索,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种子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农资产品,有营业执照和销售账本。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指认了“南甜6号”种子外包装相片(公安部门提供),据当事人陈述和销售记录信息: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玉米种子三年时间,销售金额约339.225万元。除金百甜15号种子外,其他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种子三年时间,涉案金额约339.225万元。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3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破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该局将该案件作结案处理。

 

来源丨 河南法制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大众日报、 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连云港市场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