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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平顶山市高新区中威果苗培育基地、河南省中威果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梨“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案例简介:

【案情摘要】

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为梨品种“苏翠1号”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因平顶山市高新区中威果苗培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威基地”)、河南省中威果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果丰公司”)未经许可繁育、销售“苏翠1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丰达公司通过公证程序从微信朋友圈购买了100条“苏翠1号”接穗,随附于穗条的宣传册署有中威基地、中威果丰公司。丰达公司将梨苗嫁接穗扦插入盆直至萌发叶片后取样,进行MNP(多核苷酸多态性)标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位点总数6256,差异位点数4,遗传相似度99.94%,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丰达公司对购买、寄送、扦插、培育、取样、送检等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册中有关培育销售“苏翠1号”的内容,根据MNP标记检测报告,确定被诉梨品种接穗与“苏翠1号”梨品种为同一品种,认定中威基地和中威果丰公司未经许可繁育、销售“苏翠1号”接穗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立即停止繁育、销售侵权繁殖材料,赔偿丰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中威基地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其销售接穗来源于其他农户,但未提供其购买时的交易依据、交换凭证等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威基地证人证言为单方陈述且证人未到庭,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中威基地具有繁殖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中威基地、中威果丰公司的侵权性质、经营规模、涉案梨品种种苗的销售价格,以及丰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检测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中威基地、中威果丰公司赔偿10万元无明显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确认了MNP标记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为尚未建立分子鉴定标准的植物品种维权鉴定提供了解决方案。此外,本案在维权取证过程中,权利人将公证程序应用于取证全过程,侵权信息发布和侵权穗条购买、接收、寄送、扦插、培育、取样、送检等环节证据有机衔接,为侵权行为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获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