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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杨某某侵害小麦“扬辐麦4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案例简介:

【案情摘要】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种业公司”)为小麦“扬辐麦4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金土地种业公司认为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种业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扬辐麦4号”侵权种子,诉请判令今日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戴某某、杨某某系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柏某某,转让后今日种业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今日种业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今日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土地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戴某某、杨某某在向柏某某转让今日种业公司股权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戴某某、杨某某对该20万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某对今日种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杨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正确。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原股东明显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其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属于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今日种业公司减资后已不能偿付公司减资前产生的侵权之债,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侵权方的两个股东自公司成立至侵权事发的两年内,虽公司正常营业但没有任何实际出资,在品种权人侵权取证后,将全部股权以零元对价转让给无经营能力的第三方,经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后,又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减至10万元,通过减资程序后导致公司认缴出资数额明显低于侵权损害赔偿额,品种权人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诉侵权方“花式顶包”行为的真实意图,认定被诉侵权方原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和减资程序逃避侵权债务的恶意,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公司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的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